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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D路燈廠家的檢驗規則
日期:2020-07-24 00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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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1 檢驗分類
LED路燈廠家的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2 出廠檢驗
2.2 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;對于抽檢項目檢測不合格的,應加倍抽樣進行檢驗。復驗合格后,才能重新包裝交付收方。復驗不合格的,該批產品為不合格;其他項目如有不合格,應修復,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。
3 型式檢驗
3.1 型式檢驗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:
a)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;
b) 正式生產后,如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)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,恢復生產時;
d)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e)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
3.2 型式檢驗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品種抽取,每次抽取4件,若燈具光電性能有不合格項,則判為不合格。其它項目中若有不合格項目,應在同一批產品中加倍抽樣,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,仍不合格,則型式檢驗為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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